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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当兵,开餐饮店,逍遥法外20年,死刑,父母19人获刑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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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当兵,开餐饮公司,逍遥法外20余年,死刑,父母和19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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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小果死刑




独家图片:孙小果继父李桥忠一审宣判现场(央视记者 张岗拍摄).jpg

                                    孙小果继父李桥忠获刑19年



独家图片:孙小果母亲孙鹤予一审宣判现场(央视记者 张岗拍摄).jpg

孙小果母亲孙鹤予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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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孙小果案19名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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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法制报1997年11月28日报道。


少女遭摧残。早在1994年10月16日,当时身为武警学校学生的孙小果等二人就伙同4名社会无业青年犯

当时,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着孙小果“现年16岁”,而根据武警部队的档案记载,孙小果出生于1975年10月27日,这样算来作案时他应该已满19岁。因为年龄的改动,孙小果只判了3年,成为5名犯中判刑最轻的一个,更神奇的是,这3年还是监外执行。

这个判决让很多人意识到,孙小果是个即便被判刑也不用坐牢的人,这反而成了他变本加厉、为非作歹的资本。

昆明恶霸死刑犯,退伍军人,多家餐饮公司的股东

 

孙小果,男,汉族,曾用名陈果、李林宸,云南昆明人,1992年12月入伍,曾是昆明某部的一个上等兵,后又进入武警某学校学习,直到犯罪。

出狱后的孙小果成为昆明多家餐饮公司的股东。

 

虚构情节,违法为孙小果办理取保候审

 

多次犯案被判死刑,20多年后改名换姓再次露面

早在2010年前后,有人就在昆明见到了已经出狱的孙小果,当时他改名换姓,名叫“李林宸”。开多家餐饮公司,昆明夜场有名的“大李总”。

 

虚构情节,违法为孙小果办理取保候审

 

新华社 办案机关调查发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在办理孙小果2018年7月21日聚众斗殴案过程中,受孙小果、李桥忠请托,时任官渡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李进,官渡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所长郑云晋收受贿赂,虚构孙小果自首情节,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李进、郑云晋2人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于2019年4月被采取留置措施。

 

新华社 孙小果于1995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小果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有哪些

新华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在孙小果案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要求,中央纪委和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分别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和涉孙小果案的其他5名省管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8天前的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多名“保护伞”受到了法律惩罚。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纪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包庇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这里的“涉黑涉恶活动”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团伙进行的欺压群众、违法犯罪活动;“纵容涉黑涉恶活动”,是指公职人员中的党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桥忠(孙小果继父)、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为达到通过再审让孙小果获得较轻刑罚的目的,先后分别多次请托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波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田波、梁子安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出谋划策,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规定为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等。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09年,在孙小果服刑期间,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省司法厅副厅长罗正云受李桥忠、孙鹤予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安排、指使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刘思源等监狱干警对孙小果予以关照。在罗正云、刘思源的关照下,孙小果在省一监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记功、表扬,2004年至2008年均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其间,刘思源两次指使省一监下属干警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孙小果报请减刑以及为孙小果利用虚假实用新型专利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致使孙小果三次受到违法减刑。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

黑恶势力所“恃”的,就是他们头上那把“保护伞”和背后那张“关系网”。只有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严肃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织密“关系网”的党员干部,才能彻底根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社会对孙小果案件的关注,表明了人民群众对惩处罪恶、坚守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烈共识和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望。“打伞破网”,就是对黑恶势力的釜底抽薪,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决心,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惩治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害群之马,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 1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至二十年

新华社,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以及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法院、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对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小果继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对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对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杨劲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对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对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彬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昆明玉相随珠宝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冯云以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部分被告人还分别被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赃款赃物。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桥忠、孙鹤予为达到通过再审让孙小果获得较轻刑罚的目的,先后分别多次请托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波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并分别向二人行贿。田波、梁子安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出谋划策,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规定为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2007年至2008年初,李桥忠、王德彬请托时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袁鹏(另案处理),并向其行贿,为孙小果再审从轻处罚说情、打招呼。

2004年至2009年,在孙小果服刑期间,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省司法厅副厅长罗正云受李桥忠、孙鹤予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安排、指使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刘思源等监狱干警对孙小果予以关照。在罗正云、刘思源的关照下,孙小果在省一监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记功、表扬,2004年至2008年均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其间,刘思源两次指使省一监下属干警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孙小果报请减刑以及为孙小果利用虚假实用新型专利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致使孙小果三次受到违法减刑。

2008年,李桥忠、孙鹤予分别与时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超、省一监总工程师王开贵共谋,通过发明创造认定重大立功为正在省一监服刑的孙小果减刑。王开贵帮助提供“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设计材料,在时任省一监七监区教导员贝虎跃、管教干警周忠平等人的帮助下,同监服刑人员按图纸制作出模型,周忠平帮助将模型带出监区。2008年10月27日,孙鹤予以孙小果名义委托昆明大百科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5月6日,孙小果获得“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

因孙小果在省一监多次违规获得减刑,引起监狱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疑反对,为达到再次违规减刑的目的,2008年底,李桥忠、孙鹤予请托刘思源,与时任云南省第二监狱副监狱长朱旭共谋,将孙小果从省一监调至省二监。后孙小果向省二监提出认定重大立功申请。时任省二监十监区副监区长文智深、干警沈鲲与时任省一监狱政科科长杨松、七监区教导员贝虎跃、管教干警周忠平等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孙小果减刑提供帮助并报请法院减刑。2009年11月9日,陈超作为孙小果重大立功减刑案的审判长,在明知实用新型专利并非孙小果本人发明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仍以此认定孙小果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孙小果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孙小果减刑过程中,上述被告人多次收受李桥忠、孙鹤予财物及吃请。

2018年7月22日,孙小果涉嫌故意伤害王某涛案,在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菊花派出所办案过程中,时任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局长李进分别接受孙小果朋友孙冯云、孙小果继父李桥忠的请托,授意菊花派出所所长郑云晋等人对孙小果不予羁押,并取保候审。郑云晋在明知孙小果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8月30日为孙小果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孙小果被取保候审后,实施了伪造证据材料及编造从轻、减轻情节等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其间,李进、郑云晋分别收受了孙小果和孙冯云所送现金。

孙小果案发后,李桥忠请托时任云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杨劲松打探案情,杨劲松收受李桥忠所送财物。经查证,杨劲松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巨额贿赂。

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被告人还涉及其他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以及单位行贿等犯罪事实。李桥忠、田波、杨劲松等7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

 

相片:央视记者 张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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